重磅!新《会计法》来了!这些新变化你必须知道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会计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便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迅速理解新法规,掌握其变化点,今天,就让我们一同来解读新会计法的要点,看看它带来了哪些重大变革吧!
一、强化会计工作的政治导向和服务功能
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强调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会计信息要准确反映财务状况,有效支持政府决策和市场运作。
相关修改条款: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次新会计法的修订最引人注目莫过于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新法不仅提高了罚款上限,罚款金额从原来的几万元升至最高可达几百万元,还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此外,会计人员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信用记录的互联互通严格约束了会计人员。这绝对是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强有力震摄!
相关修改条款:1、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5、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三、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新会计法积极响应数字经济下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鼓励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加快推进会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拥抱智能会计时代。
相关修改条款: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简化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条款
新会计法将原有的部分会计核算条款进行了合并与简化,使经济业务事项的表述更加概括和易于理解,比如,将“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等具体事项统一归纳为“资产的增减和使用”、负债的增减”等更广泛的类别。这不仅简化了会计工作,也让我们在处理复杂经济业务时更加得心应手,有利于会计准则地落地实施,全面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相关修改条款: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五、完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目前,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形式多样,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模、会计工作复杂程度、机构人员设置要求、信息化建设应用等多方面情况,决定选择适合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同时,新会计法强调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关修改条款:1、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将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本”。该项修改健全完善了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2、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该项修改有助于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致性和审计要求
新会计法法强调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需一致,并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提供要求。这意味着无论是内
部管理者还是外部投资者,都能获取到基于同一标准编制的财务报告,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相关修改条款: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附件: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6/content_6960125.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8/t20240812_394161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撰稿人:茹雨青 审核人:冯琳 刘晓莉